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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4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以及实施处罚的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执法领域,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自动监测数据,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尽管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证据类型作出规定,但其证据效力并无疑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多的是指在只有自动监测数据,或者说仅靠自动监测数据这一孤证,能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此,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考虑到自动监测数据的特殊性,仅靠自动监测数据是不能直接实施处罚的,必须经过有效核对,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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