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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环评要求的工业企业将在2020年12月之前关停

来源: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2019/11/18 11:39:56 已浏览:

环评改革福利落地平阳!我县5000多家企业可享改革红利

  目前,我县已全面铺开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工作,全县5000多家企业可以享受改革红利,能更便捷地拿到环评审批手续。“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放宽环境准入条件,加大审批或备案服务力度,对现存的未批企业进行规范管理。通过这项改革,可以提高我县民营企业环评执行率,使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合法的地位和初始排污权。”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工业企业环保改革工作部署培训会

  工作部署培训会现场  

  企业环评,势在必行

  “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通俗地讲,就是“环保手续办理改革”,即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建设前首先要经过环评审批或备案,再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因为种种原因,温州地区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没有环评审批手续及排污许可证。这次改革,就是适度放宽了环保审批的条件,让大部分企业可以把路子走出来,合法生产经营。

  根据“二污普”调查数据显示,我县计有6116家工业企业(截至2017年底数据),但环评审批率仅约13%,不到全市15%的平均水平。处于环评手续缺失情况,既批不了,又管不了,更关不了。平阳分局有关负责人分析,造成环评审批率低下的原因有多方面:企业本身环保意识低下,认为环评批了纳入监管,企业会增加负担,企业不愿意主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用地规划不符合审批要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比较严格,大量现有的零散工业用地在环境功能区划中为人居保障区或生态保障区,无法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防护距离无法满足要求,我县工业企业和居民住宅混杂现象严重,防护距离无法满足规范要求;企业租用厂房现象普遍,租用厂房的企业办理环评手续和投入污染治理设施的意愿不高。

  据了解,此次我县环评改革主要分三个阶段,2019年9月底之前,完成调查摸底;2019年9月~2020年6月底全面实施,完成全县工业企业的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核发工作;2020年7月~2020年12月底巩固提升,全面完成排污许可核发工作。这意味着,所有不符合环评要求的工业企业将在2020年12月之前关停。

  科学划分,包干推进

  根据《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规范方管理改革方案》,我县各乡镇迅速行动,成立专班或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排查各类工业企业,包括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名单外的其他企业。同时,实施分类施策,对排查出的工业企业按照禁止类、审批备案类、豁免类、简化环评类、*整改类及过渡类等6类标准进行科学划分,分行业分区域分片包干推进,完成全县工业企业的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核发工作。

  据了解,由于“简化环评类”和“*整改类”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是此次改革工作的重点对象。平阳分局对符合当地产业政策,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生产废水纳管排放或有其他合法去向,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或有合法去向,无邻避效应等条件的,可以编制现状环评备案,简化手续;对简化环评类企业中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企业提出整改*书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先行受理备案,但是企业必须在*期限内整改达标。

  突出重点,明确“关停”对象。对“禁止类”的项目,要严格把握条件,坚持集体研究、阳光操作,不能出现久搬不动、久关不闭的现象。如位于各类保护区和生态红线区内的企业,产业政策方面属于淘汰禁止类的企业、属于落后产能淘汰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列入行业污染整治关停名单的企业,紧邻环境敏感目标且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纠纷事件的企业等应列入“关停”对象。另外,将由当地乡镇把关,把有无税收作为是否列入关停名单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管,规范引导

  为加强市场监管,做好规范引导,我县将对参与环评的企业不完全走市场化的路子,并对第三方的技术服务的资格、价格、质量、监管以及服务区域等各方面做了限制和规范。对中介机构实施申报筛选备案管理,确定15家中介机构作为我县企业现状环评编制及排污许可证申领填报的入围及单位。同时,将全县16个乡镇(南麂镇除外)划分成5个片区,每个片区确定1家信誉良好、技术力量强的中介机构作为片区牵头负责服务机构,其他2家中介机构作为辅助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规模、生产工艺、污染因子、选址等因素制定现状环评参考指导价,不允许恶性竞争、抬杀价格。

  同时,平阳分局也将加强对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及时了解企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对中介机构现状环评编制质量差、服务态度差、安排力量不足工作滞后的,及时进行警告、批评通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温州市局处理。

  此外,这次改革只针对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手续缺失行为,不针对其他违规行为。在对工业企业的环保行政许可手续进行规范管理时,项目立项、违章建筑、规划等方面的问题不作为前置条件。对本次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仅手续不完备且无有效投诉(有效投诉不包含未批先建)的企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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