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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子称的技术要求
(1)标志要求。防爆电子称的标志主要有说明标志和捡定标志。说明标志:说明标志分为强制标志、必要时可备标志和附加标志的部分。强制标志,包括:制造厂的名称和商标;准确度等级;*秤量;*小秤量;分度值;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准确度等级、*秤量、*小秤量和分度值四项说明标志,关系到防爆电子称的计量特征,反映了防爆电子称的本质特征,为选择配备防爆电子称提供了基础和保证。必要时可备标志,这是必要时强制具备的标志。
包括:出厂编号: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对生产厂家、销售部门、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来说都非常重要。单独而又相互关联的模块组成的防爆电子称,其每一模块均应有识别标志、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添加皮重量;*扣除皮重量;*安全载荷;满足正常工作要求时的特定温度界限,一般是一10℃~+40℃。如果不满足于此要求就必须标注,但其问的温度范围至少要达到30。
附加标志。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一些类似非贸易结算用防爆电子称要标注“不用于贸易结算”字样,对一些特殊用途的防爆电子称要标注“于……”字样,目的是提醒人们注意,防止产生误解和混乱。对说明标志的要求。说明标志应牢固可靠,其字迹大小、形状必顽清楚、规范、易读、不含糊。说明标志应集中在明显易见的地方,标志的*秤量、*小秤量、分度值、厂名,商标应出现在称量结果附近,固定于一块铭牌上,或在防爆电子称的一个部位上。标志的铭牌应加封,不破坏铭牌无法将其拆下,即不能将铭牌完好取下再继续使用。
标志。标志主要是证明防爆电子称已通过了,并授予特性的标记,是防爆电子称具有法制性的象征,主要应达到器件和预置控制器的防护要求。防爆电子称应有一个施加标志的位置,这个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在此位置上,不破坏标志就无法将标志取下,即取下来的标记不能再重复使用;
二是标志容易施加固定,而不会改变防爆电子称的计量性能;i是标志施加后,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移动防爆电子称各部分如秤量显示仪表、打印机等就可看见标志。采用自粘型标志,应保证标志持久保存,并留出固定位置(空间、面积),其面积的直径至少应有25mm。如果采用其他材料和方式的标志,也应满足对其位置和固定的要求。
(2)结构。秤的结构应适用现场使用条件,并能满足规程提出的各项性能指标。秤的结构应合理、坚固,保证使用中的计量陡能要求,避免欺骗性使用。秤的重要零部件应加封,以防止用户自行拆卸或调整。
(3)承重机件。秤台板应平整,固定螺钉不应高出台板平面。秤的承重梁在承受*称量时不得发生*性变形。秤的承重台板与基础框边应留有一定间隙,称量过程中不得擦靠。
(4)显示器。秤上使用的显示器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分度值等于实际分度值。显示字迹应清晰。各种操作开关、按钮、旋钮、插孑L等应有文字或符号标志,操作时灵活可靠,应具有调零、零点异常和载指示。数字指示的稳定时间不大于5s。
(5)打印机构。打印字迹应清晰,不易擦掉,其打印值须具有质量单位符号。打印值与示值应一致。
(6)自动和半自动调零点跟踪装置。
①秤可以有一个或几个调零装置和一个零点跟踪装置。
②调零和零点跟踪装置的效果不能大于*秤量的4%。
③调零键应单独设黄。
(7)除皮装置。
①皮质量指示的分度值应等于或小于秤量分度指示值。
②皮质量准确麈为±O.5d。
③除皮键应单独设置。
(8) 传感器。
①传感器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②传感器的连接件应符合有关图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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