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INFORMATION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管理 > 行业要闻 > 政府要闻

环保局:违法排污罚款无上限,还会被查封、扣押!

来源: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2019/11/15 10:30:16 已浏览:

违法排污罚款无上限,还会被查封、扣押!

按日连续处罚

典型案例:某汽车零部件加工厂1月15日标排放水污染物;1月17日,生态环境部门向该企业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2月5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企业仍然标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相关规定,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1月18日)至复查发现再次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2月5日)共19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其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金额为20万元×19天=380万元。此外,如果生态环境部门再次复查发现企业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将累计执行。

法条链接:

《人民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不正常运行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停止运行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查封、扣押

典型案例:生态环境部门于2019年5月22日到某五金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油磨平台粉尘处理设施未能有效收集处理打磨粉尘,部分油磨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由顶层排气扇(换气扇)排出厂外。该厂涉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排放污染物。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对该厂油磨平台及打磨工具进行了查封。

法条链接:

《人民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山东新泽仪器有限公司专注于气体分析系统的生产研发,我们只做口碑产品,您的满意是我们的动力,我们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vocs在线监测系统氨逃逸工业过程气体分析系统等产品!lm

您认为该新闻

很好,强力推荐给其他网友

还行,值得推荐

一般,不值得推荐

较差,根本不用看

  • 关注本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

  • 征稿邮箱:info@testmart.cn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仪表交易网”的所有作品,均为仪器仪表交易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器仪表交易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仪器仪表交易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爆品推荐

推荐资讯

首页|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付款方式| 意见反馈| 法律声明| 服务条款